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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追讨了6年的工程款利息,如何结束我追你跑?

来源: 作者: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2019-10-27

“我已经60多岁了,这6年来,我从未停止过追讨属于我的工程款及利息,但是老赖总是以各种理由不给,最近老赖直接说不欠我工程款了,那可是我搬一砖一瓦赚来的”,这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欠付工程款的占绝大部分比例,其中利息又占欠付工程款案件的绝大部分。


在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律师及戴金花律师以分析成功案例的方式为您解析“追讨了6年的工程款利息,如何结束我追你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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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2012年10月13日,李先生(甲方)与王先生(乙方)签订《合同书》,就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的建设温室大棚后墙的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大棚前后及两侧墙土建工程,承包方式系甲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单方造价700元每平方米,总造价以实际尺寸为准;付款方式为入场先预付20万元,在2013年12月31日在给80万元,在2013年5月1日把所欠工程款项全部付清;如到期(2013年5月1日)未结清,今后所交款项计利息,利息双方协商。《合同书》亦对其他工程施工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书》签订后,李先生未按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2015年2月8日,李先生向王先生出具欠条一张,记载:李先生欠王先生所有工程款项于2015年4月20日全部结清,如不结清,剩余款项按二分利息计算,即一万元一年按两千四百元计息法。


李先生与王先生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的欠条显示,李先生在该欠条中已经明确认可“两集52亩温室大棚款共153万元正”。


后来李先生陆续将工程款还清,但是对利息却拒绝支付。


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先生支付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11月22日期间的利息共计94552元。


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为本案特别定制了诉讼策略,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法院最终支持我们的诉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我们的代理原告之所以能得到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是因为本案中,原告在律师的建议下收集了大量证据材料,工程量及利息约定证据,而被告用拖欠的方式拒绝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是大部分类似案件的请求权基础。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提示: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本质问题是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问题,而承包人往往是依靠关系获得工程项目。在这个前提下,承包人往往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

2、承包人因为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切莫因省律师费而吃大亏。切莫等到一审败诉后再请律师,一审诉讼请求没有选择好,有可能会增加自己的损失。

3、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来做。建议您在承包工程项目或者遇到工程类纠纷时,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为您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争取利益最大化。